排版示例:合同变更中的 practical benefi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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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题
合同一方同意在原合同价款之外额外付款,而另一方只是承诺履行原本就负有的义务。这样的变更是否有 consideration 支持?
英国法:Williams v Roffey
在 Williams v Roffey Bros & Nicholls (Contractors) Ltd [1991] 1 QB 1 中,被告是一家总承包商,负责翻修一栋公寓楼,把木工工程分包给原告。原告报价过低,工程进行到一半陷入财务困难。被告担心工程延误会触发主合同下的违约金条款,于是承诺按每完成一套公寓额外付款。原告继续施工后,被告没有全额支付额外款项。
Court of Appeal 认为,被告因避免违约金、不必另找分包商而获得了 practical benefit,这足以构成 consideration,只要不存在 economic duress。1
法院的关注点从“是否有新的法律上的对价”转移到“承诺方在事实上是否获得了利益”。
新加坡法的回应
新加坡 Court of Appeal 在 Gay Choon Ique v Loh Sze Ti Terence Peter [2009] 2 SLR(R) 332 中接受了 practical benefit 原则,同时以 obiter 的方式讨论了 consideration 原则本身的存在价值。2
| 司法辖区 | 代表案例 | 立场 |
|---|---|---|
| 英国 | Williams v Roffey | 接受 practical benefit |
| 新加坡 | Gay Choon Ique | 接受,并质疑 consideration 原则本身 |